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瀏覽人數:021657人次

申請流程


納骨塔

1.現場選位,開立登記單
2.備齊文件至公所辦理
3.芳苑鄉農會繳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持身份證、印章。
  2. 亡者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3. 外鄉鎮需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
※經核准使用納骨塔位者,應儘速擇期於六個月內將骨骸進塔,六個月屆滿後未進塔者視同進塔,所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六個月期間內尚未進塔前終止或變更使用塔位者,應敍明原因申請退還已繳費用或退補差價。

墓基

1.現場選位,開立登記單
2.備齊文件至公所辦理
3.芳苑鄉農會繳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持身份證、印章。
  2. 亡者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申請核准使用墓基者,應儘速擇期於三個月內安葬,於三個月期間終止或變更者應敍明原因申請退還已繳費用或補退差價。
※未於期限內安葬,經通知仍不處理者;或有轉售之情形者,撤銷其使用權,所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墓基使用期限自繳費日起算十年,期限屆至前應自行撿骨遷葬,如欲繼續使用該墓區,得申請延長使用,最多延長六年,每延長一年需繳交使用管理費新臺幣二千元整,未滿一年者按月計算,每月新臺幣一百六十七元整,未足月之餘日不計。

神主牌位

1.現場選位,開立登記單
2.備齊文件至公所辦理
3.芳苑鄉農會繳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持身份證、印章。
  2. 亡者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神主牌位位置經選定且已繳費,但未進堂時,若有更換需求,得免費更換一次。
※神主牌位位置經選定並完成繳費進堂後,不得任意更換。若有更換需求,以一次為限,並須填具申請書及繳納換位費新臺幣三千元整。

墓園延長

1.備齊文件至公所辦理
2.芳苑鄉農會繳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持身份證、印章。
※已繳交墓基延長使用管理費者,如於延長期限內起掘,其已繳交費用概不退還。墓基使用屆期遷葬之寬限期為六個月,因起掘後發現屍體未完全腐化須回復者得免費繼續使用一年。

起掘遷出

1.備齊文件至公所辦理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持身份證、印章。
  2. 亡者除戶謄本、土地權狀或謄本。
  3. 墓碑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