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墓基、納骨塔及神主牌位收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第一公墓納骨塔納骨櫃符合第十六條各款情形者,依收費標準優惠如下:
一、個人儲骨櫃、個人骨灰櫃優惠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雙人式骨灰櫃優惠新臺幣二萬元整。
- 第十四條本鄉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得免費提供火化櫃塔位,但僅限於第六公墓納骨塔;惟安置於撿骨櫃塔位或採土葬方式者,得減免金額二分之一費用,安置位置由鄉民自行選定。
外鄉民眾為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得免費提供火化塔位,但其塔位須由本所指定之。
鄉民生活陷入困境無力籌措喪葬費用或無親屬收葬者,經本鄉村辦公處查證屬實出具證明者,經申請核准後,得免費提供火化櫃塔位;惟入塔位置由本所指定。
本鄉轄區內發現之無主遺骸由本所免費安置。
本鄉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本人死亡或申請其直系血親及配偶之神主牌位安置,得減免總金額二分之一費用。
本條低收入戶使用本鄉殯葬設施之優惠方案不適用於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堂。
- 第十四條之一本鄉第一公墓遷葬起掘時,經本所登記在案者,得檢具第一公墓起掘塔位暫置登記單、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依本鄉鄉民收費標準減免使用第一公墓納骨塔費用新臺幣二萬元。
本鄉第一公墓遷葬工程起掘時,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遷葬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遷葬工程完工止,經本所登記在案者,視同本鄉鄉民。僅於第一次遷入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塔時,適用本鄉收費標準減免價格如下:
一、骨灰罈遷至本鄉納骨塔者,減免其第一公墓納骨塔費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二、骨灰罈遷至其他納骨塔者,減免其第一公墓納骨塔費用新臺幣二萬元整。
辦理減免時,應檢具遷葬證明、身份證、印章後,始得辦理。
- 第十四條之二為敦親睦鄰,外鄉鎮民眾使用第一公墓納骨塔時,依本鄉收費標準計算其收費,但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二項收費優惠方式。
- 第十四條之三本鄉鄉民葬於本鄉傳統公墓或本鄉私人土地者,經起掘後,檢具除戶謄本,並安置於本鄉納骨塔者,其優惠方式如下:
一、安置於第一公墓納骨塔者,塔位優惠新臺幣六千元整。
二、安置於第三、六公墓及後寮村納骨塔者,塔位優惠新臺幣三千元整。
前項遷葬優惠方案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 第十四條之四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後因公殉職之警察、消防人員、義勇警察及義勇消防人員,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最後設籍之戶籍謄本,依下列規定免費使用本鄉塔位:
一、為本鄉鄉民者,得使用本鄉各納骨塔最低價位之塔位。
二、為外鄉鄉民者,得使用本鄉第六公墓納骨塔火化塔位,但位置由本所指定。
- 第十四條之五骨灰(骸)罈安置於本鄉後寮村納骨塔、第三公墓慶德堂、第六公墓伯嬤堂而遷移至第一公墓寶慧堂者,得減收新臺幣六千元整。
前項遷塔收費之優惠,自本所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五年後失效。
- 第十五條收費標準依申請時為準,申請後收費標準修正者,不得補收或申請退還差額。
- 第十六條適用本鄉收費標準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死亡者死亡時設籍於本鄉,有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登載戶籍所在地為本鄉者。
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現設籍於本鄉連續三年以上,有直系血親之身分證件或戶籍資料佐證者。
三、曾設籍於本鄉之民眾死亡或撿骨者,檢附生前設籍本鄉之除戶謄本,得依本鄉鄉民收費標準收費。
四、凡祖先年代不可考或生前尚未有戶籍登記致無法提出除戶謄本者,應檢附最近祖先於日據時期即設籍於本鄉之戶籍謄本,得依本鄉鄉民收費標準收費,惟申請人及祖先姓名日後不得申請變更。
五、曾服務或現服務於本所或本鄉代表會年滿三年之本人,及本人仍生存期間其配偶及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經檢具本人之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得以本鄉一般鄉民收費標準,使用本鄉之殯葬設施。